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5]第Y006号

发布时间: 2025-08-08 16:14:52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5]第Y006号

 

被处罚人:唐山市精神卫生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   性别:男;联系电:0315-*******;身份证号:1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唐山市南新西道57号            

  本机关于2025年08月06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1、新建的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未设立传染病分诊点;3、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七节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五章第六节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  60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