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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征求《唐山市路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0-18 17:03:20

为保障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合理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起草《唐山市路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方式:唐山市路南区政府网址

联系电话:03155937016

传真:03155937017

电子邮件:lnyc2021@163.com

信函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艺文道鸿源商业楼2号楼(唐山市路南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科收)

接待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艺文道鸿源商业楼2号楼(唐山市路南区烟草专卖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19日。

附件:《唐山市路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路南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唐山市路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好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动态平衡、市场导向、分区规划的原则,零售点布局超出规划数量的不予新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路南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的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综合考量辖区内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对辖区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规划以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街道、乡镇等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划分为若干市场单元,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

第八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局部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各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应在地方政府网站或本单位行政许可办公场所依法依规公告后施行。

有以下情形的,可立即启用应急机制,对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区域类型等进行调整,在地方政府网站或本单位行政许可办公场所依法依规公告后施行:

(一)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因素导致居民小区、大型商超、交通枢纽等情况新增或退出的,可及时调整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因城市建设改造,实际已形成住宅小区、商圈等,与原区域类型不同,由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区域类型,并向社会公告,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三)出现第十四条情形时,可对所涉及的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并在排队轮候系统进行公示。

第九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等于或超过总量指导数时该市场单元为饱和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申请人由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后,依照申请人意愿进入排队轮候程序,有办证指标时,烟草专卖局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

第十条 零售点总体布局实行“总量+间距”组合运用布局模式,在满足市场单元内零售户存量低于总量指导数的前提下,对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设置距离控制标准,具体间距标准如下:

(一)相邻零售点间距距离不低于50米;

(二)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相邻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相邻零售点间距距离不低于300米。

第十一条 特殊区域市场内,按“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一功能的超市或2000平米以上的宾馆、酒店、娱乐休闲等单一功能的消费场所设置1个零售点,该类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合理布局总量和第十条规定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二)高速服务区两侧可各设立1个,该类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合理布局总量和第十条规定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三)部队、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全封闭管理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该类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合理布局总量和第十条规定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四)长途汽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类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合理布局总量和第十条规定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五)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复合功能场所内(形成的便利店、烟酒专柜、超市、商场等实际商品展卖场区),20000平米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20000平米以上的,可在一层及地下一层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该类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合理布局总量和第十条(一)、(二)款规定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六)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标准化市场等的交易大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该类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合理布局总量和第十条(一)、(二)款规定限制且不作为其他申办点的参照点;

(七)工业园内,临街有独立面向公共正常开放且具有卷烟陈列、展示条件的便利店、超市等消费场所,可设置8个零售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八)旅游景区内的消费场所设立零售点,可设置2个,该类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合理布局总量限制,相邻零售点间距距离不低于100米;

(九)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对内经营的不再新增零售点,毗邻街道对外经营的零售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十)行政村内设立零售点(含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沿线零售点)按照登记户数设置,500户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500户以上的设置4个零售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十一)已形成商圈的,根据经济消费、流动人口、区域位置等因素综合设置零售点数量,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商圈范围内含本《规定》第十一条其他情形的,相关情形零售点数量不计入该商圈零售点数量。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区域场所或情形的,为零售点禁入区,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散装汽油等固态、液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内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二)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

(三)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

(四)学前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

(五)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等的室内场所;

(六)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

(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

(八)党政机关内部;

(九)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含港、澳、台投资(有外资成分的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十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设置的情况。

第十三条  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持有效证明申请办理唐山市路南区范围内第一个零售点的(营业执照限定类型为非家庭经营形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遵循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控制前提下,布局规定中距离限制放宽到原标准的80%。取得有效许可证后,申请人与实际经营人必须为同一人(收、付款账户与申请人一致),经审批机关市场检查中发现非本人实际经营或本人不再经营的,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新经营地址与原地址均属于第十一条相同区域内的,视同符合),可不受区域总量限制,布局规定中距离限制放宽到原设置距离的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注销后90日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的;

(二)《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注销后90日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设立易燃、易爆气体生产、经营、储存场所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注销后90日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首次主动变更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场所灭失,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注销后90日内,持证人及时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属于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扶持项目(需提供政府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符合当地烟草公司规定的雪茄烟存储、销售、品鉴等经营条件且仅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取得有效许可证后,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依照本《规定》第十条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零售点间隔距离和总量限制。

(一)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未发生改变;

(二)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非家庭经营的自然人,自然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自然人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申请歇业前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原自然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其死亡或被宣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于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第十六条 行政村内零售点数量为零,为便利群众生活,可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总量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申请人必须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八条 申请人已纳入轮候,其经营场所附近,因本《规定》第十四条新增零售点的,新增的零售点不作为其申办参照点。

第三章     

第十九条 规定中的术语认定:

(一)经营场所”是指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存储的地方。该经营地址为实际经营地址,有独立面向公共正常开放且具有卷烟陈列、展示条件,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办公区域、仓储区域、二楼以上区域(机场、汽车站、火车站除外)、公厕、车间厂房等除外;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混合在一起、无法进行物理上的区分。以下情况为不相独立:一是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如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区域连通或经营场所为住宅、公寓及住宅附属的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仓库、架空层、外扩房间等(行政村:与住宅相独立的耳房、厢房、围房除外);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括流动摊点(车、棚)、开放式摊位、简易板房、书报亭、电话亭、违章建筑、集装箱屋、临时建筑、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已正式开始施工)、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或分时共享的同一商铺等;

(四)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是指不以经营烟酒糖茶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包括但不限于主营计生用品、服装制售、美容美发美甲、洗浴桑拿、按摩足疗、茶叶茶室、现制现售食品、医疗保健、日化美妆、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丧葬花圈、金融证券、体育健身、音像制品、工艺美术、回收寄售、寄卖典当、渔具钓具、水产海鲜、花园园艺、鲜花礼品、办公用品、彩票博彩、传真打印、影像照相、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旅行社、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搬家运输、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车辆维修、宠物店、烘培面点、寄递配送等专业性较强的门店及酒店、饭店、私人会所、酒吧、台球厅、咖啡厅、歌舞厅、麻将棋牌、网吧等单一功能的消费场所(本规定第十一条(一)款的除外);

(五)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六)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等;

(七)“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八)“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经营场所”是指母婴用品、书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

(九)“封闭式”是指执法、服务车辆或人员需通过登记、刷卡或其他方式得到许可后,方能进出的区域。

第二十条 零售点间距测量标准。拟申请零售点与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的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或者与中小学、幼儿园等场所可出入门的中间点之间的距离。因道路施工、临时封闭,或遇到临时障碍物需绕行的距离,不计算在零售点间距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信赖保护的原则,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不低于”“范围内”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另行修订的除外)。唐山市路南区烟草专卖局2023年8月15日印发的《唐山市路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唐山市路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