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路南区教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科室 |
1 | 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民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成职教办教育科 幼教科 |
2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成职教办教育科 幼教科 |
3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成职教办教育科 幼教科 |
4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成职教办教育科 幼教科 |
5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形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 成职教办教育科 幼教科 |
6 | 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职教办教育科 |
7 | 行政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旅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职教办教育科 |
8 | 行政处罚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球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同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旅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教育科 |
9 | 行政处罚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第十条第一款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话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摩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幼教科 |
10 | 行政处罚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第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展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旅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旅行政处罚的; 5、按自改查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幼教科 |
11 | 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第十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查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居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渝期不属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旅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旅行政处罚的; 5、按自改查行政处罚种米、幅度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幼教科 |
12 | 行政处罚 |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 路南区教育局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受到剥夺政治权力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理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中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遗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瓣权和其他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 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国家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于组织听证面不组织 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人事科 |
13 | 行政给付 | 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评估 | 路南区教育局 |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幼儿园机构及其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幼儿园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没有组织进行整改核查; 4.玩忽职守,贻误坚持工作的; 5.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检查结果公正的; 6.滥用职权,干扰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幼教科 |
14 | 行政给付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路南区教育局 |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1.检查责任: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旅义务教育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没有组织进行整改核查; 4.玩忽职守,贻误坚持工作的; 5.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检查结果公正的; 6.滥用职权,千扰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教育科 |
15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45号公布;条款号:无。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列入资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信审科、财务科 |
16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评估 | 路南区教育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1、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2、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3、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4.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3、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4、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5、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督导科 |
17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 路南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1、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2、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全科 |
18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路南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年9月28日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安全科 |
19 | 行政确认 |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 路南区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1、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年检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2、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民办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职教办教育科 幼教科 |
20 | 行政确认 | 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 | 路南区教育局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资格定>的通知》(教师 [2013)9号)第六条:"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 理、监督和实施。"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由 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审核注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 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上报材料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进行验审。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責任:通过确认的,在网上予以通过,并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填写注册 意见。下发注册贴。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通过注册初审的教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 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 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成者监督不力,影响教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 人事科 |
21 | 行政确认 | 城市二、三类,农村一、二、三类幼儿园评估认定。 | 路南区教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教基〔2009〕61号;条款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对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的,下发正式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认定的幼儿园,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子以认定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幼儿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幼教科 |
22 | 行政奖励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路南区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39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45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9号公布;条款号: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4.《幼儿园管理条例》;依据文号: 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选和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区教育局领导班子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上报奖励责任:按照程序,上报区政府,以区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办公室及相关科室 |
23 | 行政奖励 |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 路南区教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教基〔2017〕37号;条款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转学政策的,当场作出允许转学决定:对转学材料不全的,应告知补全材料后办理。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旅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转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转学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转学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旅转学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转学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依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教育科 |
24 | 行政奖励 | 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 路南区教育局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教基〔2009〕61号;条款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报单位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发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经过认定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结果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贵,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幼教科 |
25 | 行政奖励 |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的表彰 | 路南区教育局 | 1.《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六条:“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集体的制度……”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 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及时传达到相关单位。 2.组织推荐责任:根据有关奖励表彰的通知,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材料,形成初步推荐意见。 3.审核公示责任:对申报的材料据实审核,按期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选,进行表彰并下发通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教育科 |
26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月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当场在审批表上盖章,并将审批表送给行政相对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子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行政许可,实旅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教育科 |
27 | 其他类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据文号: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相关学校,要求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教育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3、处理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申诉决定书(说明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力及行使诉权的期限)。4、执行责任:申诉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情形;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5、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监察科 |
28 | 其他类 | 区管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监督 | 路南区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冀教政法[2014]4号)第二条:经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 1.告知责任:根据工作部署下发年检通知。学校根据通知进行年检自查。 2.检查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财务、卫生安全工作、设施设备及环境条件等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及时反馈存在问题情形,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合格学校履行年检手续。 4.事后监督:限期未整改的单位或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影响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职教办教育科 幼教科 |
29 | 其他类 |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路南区教育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等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当面或书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审查通过的不予通过,或者对不应审查通过的予以通过的; 3.滥用职权,徇私弊弊、玩忽职守的; 4.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职教办 |
30 | 其他类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路南区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3.决定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备案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成职教办教育科 幼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