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2021年行政强制措施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唐南 市监 小强制〔 2021 〕 43 号
当事人: 刘彩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02MA0D6KU58E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彩云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单位)涉嫌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 文书编号:43 )实施 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30 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 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 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 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单位)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周军 杨伟华 联系电话: 2865155
联系地址: 路南区国防道1号21层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43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