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2年行政强制信息公示[2022]3号

发布时间: 2022-08-02 09:32:24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唐南市监强制[2022]3


当事人:苏广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经查,你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分装蜂蜜生产经营活动案,本局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3)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强制措施期限的,本局将书面告知。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本局将书面告知。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者损毁。

你可以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   

附件:《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 3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21

 

 

 

 

 

 

 

 

 

 

 

 

 

 

 

 

 

本文书一式两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