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1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1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梁行处字(2021)1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经道谷食品堂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CUJKE5W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仰山 |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医疗用语销售食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罚款105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4月15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梁行处字〔2021〕14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经道谷食品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202MA0CUJKE5W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道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仰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21******2319
联系电话: 0315-231688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道52号
2021年4月1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执法人员对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道52号的“唐山市路南经道谷食品堂”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店内产品陈列柜上摆放着名为“经道谷营养餐”的食品,执法人员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得知,是利用讲座和关注公众号发布广告的形式对外宣传销售产品。2021年4月2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责调查此案。
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以租赁房屋形式,与出租方张秀平签订了租房协议,使用期限为一天,费用为350元,此租赁房屋用于唐山市路南经道谷食品堂举办“经道谷营养餐”销售讲座,在讲座中当事人借助宣传食品成分的作用间接的暗示食用“经道谷营养餐”后能有效的起到降血糖的作用,并利用邀请人关注公众号的形式在网页上发布产品广告信息,销售“经道谷营养餐”产品,其中在2019年11月21日发布了一条名为:经道谷营养餐有哪些功效,适应人群的信息,里面的第2条和第3条标注着“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字样,食品不是药品,对疾病不具有治疗功效,不能将食品当做药品进行宣传推销。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21年4 月9 日告知当事人,截止2021年4月14 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涉嫌使用医疗用语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处罚:
1、处罚款105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