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1年5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1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友处字〔2021〕1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王颖(个体工商户) |
注册号 | 92130202MA0DCWJ45G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处罚款5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4.30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友处字〔2021〕17 号
当事人: 王颖(系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202MA0DCWJ45G
住所(住址): 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苇子沟乡北苇子沟村河西道北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颖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河北省承德市******
2021年2月8日消费者李某向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案件。2021年2月9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2021年2月18日消费者李某向办案人员提供过期商品的标签和购物小票等证据。
2021年2月8日消费者李某在唐山市路南区***超市当事人租赁的摊位处购买生鲜猪肉0.15千克。购买后发现该生鲜猪肉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30日,保质期为3天,属于过期商品,随即向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生鲜猪肉的货值金额为11.7元,获利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 《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案件的来源。
3. 《投诉材料》,证明 消费者举报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4.商品标签,证明生鲜猪肉商品的生产日期、单价、重量、金额、保质期等信息。
5.消费者购物小票,证明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购物时间等信息。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生鲜猪肉的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21年4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截至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关于“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生鲜猪肉的行为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事发后能够主动进行整改积极赔偿消费者,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违法所得和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网点(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