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唐南 市监 小行处字 〔 2021 〕 12 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唐南 市监 小行处字 〔 2021 〕 12 号
当事人:唐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7590214E,经营范围和方式:焊接设备制造、销售;电气机械、煤炭批发、零售;CT系列煤矿防爆型铅酸蓄电池变频调速电机制造、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制造、机床加工;普通货运;除尘设备的涉及安装、检修调试、维护;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成立日期:2009年11月27日。联系电话:139******40,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解放路***号。
2021年3月24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当事人涉嫌在企业网站发布涉及专利的违法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1月开始,当事人和“唐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NO.ZT2010000065号服务合同,建立网址(域名)为http://www.tscddqsb.com/的企业网站,由当事人提供素材,由“唐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制作并上传互联网,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等广告宣传行为。2021年3月24日,群众举报其利用无效专利进行广告宣传。2021年3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予以查获,认定其利用超过专利保护期专利(专利号ZL98246412.6)对其 “架线电机车用直流变换器”进行互联网广告宣传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反映当事人经营现场和建立网址(域名)为http://www.tscddqsb.com/的企业网站进行企业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系列互联网广告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ZL98 2 46412.6号专利证书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于1998年11月12日获得“矿用直流电机车斩波电源”专利(已过十年有效期)的事实。
3、举报人提供并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确认属实的举报信和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了建立网址(域名)为http://www.tscddqsb.com/的企业网站进行互联网广告中使用“废止、无效”的ZL98 2 46412.6号专利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NO.ZT2010000065号服务合同证明了由当事人提供素材、由“唐山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制作并上传互联网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
5、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做的询问笔录,对上述事实予以在卷佐证;
6、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了其经营资质。
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使用超过专利保护期的失效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删除广告中的违法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target="_blank" title="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上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等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 (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行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