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5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2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女不处字[2021]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信广谊果品货栈 |
注册号 | 92130202MA0DMA6H37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免于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5.11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不处字[2021]23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信广谊果品货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2MA0DMA6H37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205国道以西中心环线以南(天地福农果品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我局收到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案件移送函》(丰润市监西案移[2021]1号)。显示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和10月23日销售给唐山市*商店的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经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具体为:1、检验报告(编号:No.RT201505ABT04962)显示:砂糖橘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即不合格。2、检验报告(编号:No.RT201505ABT04954)显示:猕猴桃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即不合格。3、检验报告(编号:No.RT201505ABT04959)显示:果冻橙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即不合格。我局接到案源材料后,于2021年3月29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采购、销售环节、进货票据、查验记录等工作开展了深入调查,至2021年4月30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从*有限公司购进了猕猴桃150斤(单价*元/斤,金额*元)并以*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于2020年10月21日从北京*公司购进了砂糖橘100斤(单价*元/斤,金额*元)并以*元/斤的单价对外销售;果冻橙60斤(单价*元/斤,金额*元)并以*元/斤的单价对外销售。当事人将上述三种水果部分销售给唐山市*商店后,2020年10月26日,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锐德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唐山市丰润区和顺商店销售的上述批次三种水果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该批次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均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复印件和《销货清单》。如实记录了当天的进货台帐。至2021年3月29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元,获利*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告知当事人销售给唐山市*商店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经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问题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的进销存的详情等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质。
5.*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6.《进货台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的进货日期、名称、数量和供货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7.*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8.《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了猕猴桃通过农药残留检测的情况。
9.《销货清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猕猴桃的价格和数量。
10.*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其承认销售给当事人猕猴桃的事实。
11.*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12.《检测报告》和《快检报告》复印件,证明了砂糖橘、果冻橙通过农药残留检测的情况。
13.《销货清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砂糖橘、果冻橙的价格和数量。
14.*有限公司《证明》,证明其承认销售给当事人砂糖橘、果冻橙的事实。
15.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RT201505ABT04962、No.RT201505ABT04954、No.RT201505ABT04959)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唐山市*商店的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经检测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即不合格的事实。
16.《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数量价格和获利等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在2021年4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对所采购的砂糖橘、猕猴桃、果冻橙丙溴磷项目超标不知情,未发现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等其他方面损害的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