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5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25号

发布时间: 2021-05-17 13:46:19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女处字[2021]25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金匙日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30202669098089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祖生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不合格加香洗衣皂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29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5.12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处字[2021]25

当事人:唐山市金匙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2669098089R          

住所(住址):唐山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唐山路南区*                       

2021413日,我局接到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告知函”:该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唐山市*分店销售的“加香洗衣皂”进行抽检,检验单项干纳皂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JZ200108HG0354),该产品名称为:加香洗衣皂;标称生产厂家:唐山市*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规格:200g×3/袋,限用日期:2022-05-13。经比对《检验报告》和抽检样品照片,标称生产厂家实为:唐山市*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1413日进行核查,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公司产品,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同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自2021413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对经营现场拍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156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05月初委托*有限公司生产了50*肥皂(规格200g×3/袋×10,限用日期:2022-05-13,进货价格*/箱),并以*/箱对外销售。至2021413日我局根据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线索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加香洗衣皂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元,获利*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限用日期2022-05-13批号的加香洗衣皂没有库存的事实。

2.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告知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3.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编号为JZ200108HG0354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现场抽检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加香洗衣皂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加香洗衣皂获利*元,货值*元的事实。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7.《全权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被委托人身份。

8.*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9.《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肥皂的事实。

10.《检验报告》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2019年和2020年出产的相应批次肥皂经营检验合格的事实。

11.《出货证明》,证明当事人委托*有限公司生产肥皂的规格、数量和出厂价格。

12.经收货单位盖章确认的当事人发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肥皂的价格。

13.当事人提供的在经销商处和当事人处张贴的《召回通知》照片,证明当事人已经在相关领域发布*肥皂召回的措施。

14.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洗衣皂的数量、价格、召回和获利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56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1512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加香洗衣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委托生产不合格洗衣皂的行为,未发生危害后果,已采取了召回措施,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加香洗衣皂,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29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帐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