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南湖休闲美食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案

发布时间: 2021-05-21 15:49:09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 市监 经处字 2020 127

当事人:唐山市南湖休闲美食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南湖休闲美食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6934843187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老唐山风情小镇7号楼101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二、执行时间: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价管〔2018〕44号)文件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18年4月1日以来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收取电费时有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调查取证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合同文本、核实收费票据、调取电脑数据等多种方式进行。

经查,唐山市南湖休闲美食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唐山市南湖休闲美食广场、老唐山风情小镇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于供电公司没有实施电费收费到户,由当事人转供电到南湖休闲美食广场和老唐山风情小镇内经营的商户,当事人每月按供电公司设置的总电表计量数据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然后再向一般工商业户收取电费。因此确认该公司为“南湖休闲美食广场”、“老唐山风情小镇”的转供电主体。“南湖休闲美食广场”的供电线路设置为:供电局高压线进入“南湖休闲美食广场”→进入供电局计量电表(峰谷电表)→进入变压器→进入低压配电柜→进入用户电表(安装在配电室内)→物业按用户电表(非峰谷电表)收费。“老唐山风情小镇”的供电线路设置为:供电局高压线进入“风情小镇”→进入箱式变压柜(供电局计量电表“峰谷电表”安装在内)→进入用户电表(安装在商户经营场所)→物业按用户电表(非峰谷电表)收费。

当事人对“南湖休闲美食广场”35户用电户从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收取电费为每千瓦时电费按0.82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16日,每千瓦时按电费0.59元,另加收电费服务费每千瓦时0.1568元。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每千瓦时0.56元收取。当事人对“老唐山风情小镇”用电户收取电费,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按每千瓦时1元,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16日按每千瓦时0.59元,另加收电费服务费每千瓦时0.3177元,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至2020年12月31日每千瓦时按0.52元,另加收电费服务费每千瓦时0.12元收取。2021年1月1日起以上两个区域已按实际购电价格收取并取消收取电费服务费。

经查实,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共向60家商户供电总电量为11237808千瓦时;实际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6146240.12元;实际向商户收取电费7354868.84 元,对商户加收电费:1208628.72元,加收服务费1381935.73元;违法加收费用合计:2590564.45元。

 

本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南】市监经听告字[2020]127号), 截止2021年5 月20 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向商户收取电费时以分摊用电损耗、物业共用部位电费、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电费等为由,加收电费和电费服务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之规定。构成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现已主动退还57户多收价款2565995.75元,其中3户因故没有清退完毕,也正在积极清退之中,涉及的中铁城际房地产开发(唐山)有限公司因无法查找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于4月24日在唐山劳动日报登报查找,给唐山挪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唐山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的退款协议也正在两个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核中。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情节。建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力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现行电价执行情况,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中铁城际房地产开发(唐山)有限公司7186.94元、唐山挪宝能源技术有限公司57.2元、唐山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324.56元。共计24568.7元。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警告;

处以罚款1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网点(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