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6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3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女行处字[2021]3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2669098089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潘育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882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6.3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行处字[2021]31号
当事人: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0769839585M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育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路南区*
2021年5月18日,我局接到编号为:1130202002021051753319835的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当事人唐山中拓北方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的官方网站广告页面中(*)对5S系列小型断路器虚假夸大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依法查处。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2021年5月24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自2021年5月24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对当事人网站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1年5月28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22日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PC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提供三年的网络技术服务,费用*元(折合3873.3元/年,期限是自2018年4月20至2021年4月19日止)。2020年11月20日,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签了《*框架服务协议》,约定继续提供三年的网路技术服务,费用*元(折合2400元/年,期限是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5日在其公司网站(www.tsnec.cn)发布了5S系列小型断路器的广告:“*”。但其无法证明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2021年5月24日,根据举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费用627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了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广告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间是2020年4月25日。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证明tsnec.cn已由当事人注册。
7.当事人公司网站(www.tsnec.cn)上“*”的广告截图,证明其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
8.当事人公司网站(www.tsnec.cn)后台管理界面截图,证明其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和网站服务周期情况。
9.《PC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及《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网站服务商签订协议维护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并支付费用的事实。
10.《*框架服务协议》及《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网站服务商签订协议维护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并支付费用的事实。
11.《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及费用。
1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5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止2021年6月3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罚款188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帐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