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6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33号

发布时间: 2021-06-22 14:48:14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女行处字[2021]3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百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檀庄加油站

注册号

91130202MA0G1PYJ7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阳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6.16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行处[2021]33

当事人:唐山百汇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檀庄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2MA0G1PYJ7T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2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205国道东侧

2021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当日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南市监女当处字[202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前改正,并处于警告。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2021年6月4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自2021年6月4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1年6月9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当事人于2021517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20215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南市监女当处字[2021]*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63日前改正,并处于警告。202164日,执法人员在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和《当行处罚决定书》,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责令改正和处以警告的情况。

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电子台账》照片,证明当事人未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7.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其被委托人身份。

9.《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己开票独立核算的事实。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6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止2021年616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帐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