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1年7月份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 2021-07-15 16:35:5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小行处字 2021      45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路南新鑫旺窗帘商行

注册号

92130202MA09EU9D7T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某某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价格法

行政处罚内容

未明码标价销售窗帘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7月15日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唐南 市监  小行处字 2021 45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某某窗帘商行,地址路南区新城街1号,负责人孙某某,经营范围是窗帘加工、纺织品零售,社会统一代码:92130202MA09EU9D7T,注册(开业)时间是 2017年12月。    

2021年7月8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商品上未发现标价签或者价格公示表,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窗帘的行为,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加工、销售窗帘时,未制作明码标价的标签,未在经营场所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窗帘加工费用)等实行价格公示。2021年7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予以查获。当事人的经营属于个体经营,没有账册,无进销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等反映了当事人经营加工销售窗帘时,未制作明码标价的标签,未在经营场所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窗帘加工费用)等实行价格公示的事实;

2、对当事人销售现场的照片反映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展示的样品、销售的商品都没有明码标价价签和价格公示。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在卷佐证;并得知未实施明码标价开始时间等事实。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了其经营资质。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不明码标价销售窗帘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明码标价销售窗帘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等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 (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行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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