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1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5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处罚〔2021〕5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晟凡手机维修部 |
注册号 | 92130202MA0CXBL289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519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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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1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唐南市监处罚〔2021〕51号
唐山市路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处罚〔2021〕51号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晟凡手机维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202MA0CXBL289
住所(住址): 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801楼H东-28号中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彭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0223******212318
联系电话: 134*****712
联系地址: 唐山市路南区路南区惠民园小7-系15
2021年6月16日我局接河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称唐山市路南晟凡手机维修部在网址为:http://ac3.iac8i8z0d4.com/f/X- 7515dA2Wxnrls8_A快手店铺平台上销售苹果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经查,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为了能够提高网店内商
品的销量,在唐山市路南世诚广告部手机钢化膜,产品宣传用语为“9.9历史最低价,苹果全系列全屏钢化膜(拍五发十)”,于是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仁泰里801楼H东-28号中间的唐山市路南晟凡手机维修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执法人员出示了当事人在快手店铺网站平台上发布的产品链接界面,当事人承认被举报的手机钢化膜网店广告确为本人发布,执法人员制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以1730元设计费制作
了手机钢化膜网页,并于当日在快手网站平台网店名称为
“唐山小老板儿的小店”的店铺内发布了“9.9历史最低价 苹果全系列全屏钢化膜(拍五发十)”的产品信息,自发布后至被我局查获止,共计售出12件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详细情况。
2.2021年6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的详细情况。
3. 2021年7月14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利用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详细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6.广告设计费票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途径及计算行政处罚的数额标准。
7.现场拍摄店面的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8.商品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被举报前的违规及举报后改正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1年7月26日告知当事人,截止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未
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销售商
品,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能够立即修改纠正,并尽全力消除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5190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7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