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1年8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42号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1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4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小处罚〔2021〕4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优衣多朵服饰商行 |
注册号 | 92130202MA0B902E33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10件; 2、处罚款1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8月5日 |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1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42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唐南市监小处罚〔 2021 〕42 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优衣多朵服饰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B902E33
住所(住址): 路南区小山服装批发市场一层高间1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2021年7月8日,我局接到“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FILA”商标的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代理单位)的《请求书》,表明“唐山市路南优衣多朵服饰商行”经营的“FILA”商标的运动装非商标持有人授权单位生产,涉嫌为商标侵权商品”。 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开始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当事人自广州某市场进货时,以每件25元的价格购进10件带有“FILA”商标运动上衣(T恤),因该批商品数量、花色、版型等原因,一直未销售。随着特殊时期,当事人没有进货,今年6月,重新在其经营场所标价每件35元予以销售,2021年7月8日根据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人的投诉举报予以查获,至查获时止,尚未售出。该产品经“FILA”商标持有人授权的“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包装、标识、工艺、吊牌、材料” 等方面进行鉴定,不符合“FILA”商标持有人的要求,结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无票据,销售过程中无账册,其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额根据当事人陈述确定,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请求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带有“FILA”商标的10件运动上衣(T恤)为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衣)的事实。
3、执法人员拍摄提取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FILA”运动上衣(T恤)的事实。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无异议以及销售产品的来源、价格、非法经营额等,并对其销售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衣)的事实在卷佐证。
5、《承诺书》、《商标授权许可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明“FILA”商标持有人“满景(IP)有限公司”对“FILA”商标的持有权和委托“北京嘉翌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其处理商标侵权有关事宜的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 2021年7月27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有较好的纠错和悔改情节,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target="_blank" title="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服装10件;2、处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