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1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6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惠处罚〔2021〕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神筋牛筋米捞火锅店 |
注册号 | 92130202MA0FT8BJ6B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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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惠处罚〔2021〕65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神筋牛筋米捞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FT8BJ6B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光明南路增385号
经营者: 董伟
身份证件号码:140223******072318
2021年7月23日我局对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光明南路增385号的唐山市路南神筋牛筋米捞火锅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饭店用于收纳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垃圾桶)外观布满油渍污垢,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将垃圾桶清洗干净,2021年7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责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当事人未予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董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3.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1年8月6日告知当事人,截止2021年8月11日,当事人未
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案件性质:该饭店应该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干净整洁而未保持的行为,违反了《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规定,属于未遵守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该饭店未遵守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