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9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67号

发布时间: 2021-09-13 14:11:2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1]67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路南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30202MA07PJY9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张源涛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违法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2、罚款4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9.7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1]67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7PJY91X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源涛                 

身份证号码:*                

2021年8月6日,我局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违法线索:唐山市路南号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上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含有“抵账临街现铺65-370平 惊爆65折4800元/平起 售楼处一手手续 需全款”、“*全业态火热招商中;小投资启动大财富”和“无需经历焦急的等待期,即买即赚”内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予查处。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当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自2021年8月9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1年8月30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与*唐山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微信公众号*发*房地产广告一期,该广告含有“抵账临街现铺65-370平 惊爆65折4800元/平起 售楼处一手手续 需全款”、“*全业态火热招商中;小投资启动大财富”和“无需经历焦急的等待期,即买即赚”内容。我局根据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线索,于2021年8月9日查获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网页截图,证明了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公众号发布广告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间是2021年7月23日。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张源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截图,证明其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

7.《号奇新媒体推广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广告经营者签订合同发布广告的事实及费用。

8.《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收取广告费用的金额。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8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1年9月7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之第(一)项关于“升值或者投诉回报的承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单位应知广告发布相关规定,仍然发布违法广告,属于“情节严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档次,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第三款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广告费用1000元;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