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86号

发布时间: 2021-10-29 13:46:30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女处[2021]86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涵硕线缆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30202MA09K645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违法行为类型

冒充注册商标案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5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1]86

 

当事人:唐山市涵硕线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9K64578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冒充注册商标。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当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自2021年9月17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1年10月15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委托廊坊*有限公司生产一批电线对外销售,具体为1、低烟无卤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WDZB-BYJ 2.52 mm,257盘(100米/盘),进货单价*/盘,销售单价*/盘。2、低烟无卤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WDZB-BYJ 42 mm,33盘(100米/盘),进货单价*/盘,销售单价*/盘。总计290盘,进货金额*元。该批电缆使用的合格证系当事人自行设计打印,共打印了*张,其上标有*”文字,其上使用的商标为*”,该商标未经注册,2021年9月17日被我局在检查时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盘的价格销售2.52 mm规格的2盘,以*/盘的价格销售42 mm规格的2盘(开票日期2021929),获利*元。当事人将未注册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在电线商品的经营额为969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商标在电线上的现场情况。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和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的详情。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6.《产品合格证》,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的事实。

7.被委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8.被委托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具备电线生产资格。

9.《委托生产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电线的详情。

10.《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机,证明当事人销售电缆的价格。

11.《发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电线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等情况。

12.《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支付货款定金的事实。

1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将“*”文字注册的事实。

14.整改后的《电缆照片》,证明当事人对冒充注册商标已整改。

15.《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的详情。

16.被委托方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电线的详情。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1015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至2021年1025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已经取得注册商标的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