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10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88号

发布时间: 2021-11-02 13:48:11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女处[2021]88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钟见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746.8元;2、罚款130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8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1]88

 

当事人:钟见兰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

住所(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荷花坑市场南路*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面食制售活动,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唐南)市监女责改[202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从事餐饮服务,待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项目从事面食制售活动。2021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仍在从事面食制售活动,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同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自2021年10月11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对经营现场拍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1年10月26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7月16日起,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号,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情况下从事面食制售活动。2021年9月23日,被我局检查时查获,并责令当事人2021年10月8日前改正。2021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仍在从事面食制售活动,违法所得374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面食制售活动,违法所得3746.8

4.门店转让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租赁经营场所的时间是202171日至20211031

5.《证明》复印件,证明两间房屋的面积。

6.《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收入情况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1102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截止20211028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时间较短,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46.8元;2、罚款1300元,共计罚没款5046.8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