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牛盾快餐店 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处罚〔 2021〕96号
当事人: 吴*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唐山市路南牛盾快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02MACG5G8F61
住所(住址): 山市路南区新华副道18-9号(华岩路步行街东侧)
2021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唐山市路南牛盾快餐店监督检查中 ,发现从业人员王*东正在切蘑菇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现场核实,其承认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场对该店下达了《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唐南市监经责改字(2021)02号】,责令其立即停止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王*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责令改正情况检查时,发现王*东正在切白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询问王*东称经营者吴*潮没有按该正内容及要求没有停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021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吴*潮进行了询问调查,其承认及时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抱着侥幸心理没有改正,继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王*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查实了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唐山市路南牛盾快餐店合法的经营主体。
2. 吴*潮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3. 王*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从业人员的身份。
4、 2021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唐南市监经责改字(2021)02号】证明了对当事人第一次检查和处理情况。
5、对王*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其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情况。
6、对吴*潮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王*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7、现场提取的王*东正在切蘑菇、白菜的照片,证明了其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情况。
8、2021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没有按照《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唐南市监经责改字(2021)02号】该正内容及要求立即改正,而是继续安排该从业人员王*东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情况。
2021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唐南市监罚告〔2021〕96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唐山市路南牛盾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王*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的规定。因本案属同一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不具备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