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11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女不罚[2021]11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源海食品商店(经营者王小翠) |
注册号 | 92130202MA08GQ4D4C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免于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9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不罚[2021]111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源海食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2MA08GQ4D4C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收到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关于通报执法案件信息的函》,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销售给唐山市*大楼的元气蛋糕(生产日期2021-03-05)经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报告(编号:No.CTT2105111546)显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0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即不合格。我局接到案源材料后,于当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采购、销售环节、进货票据、查验记录等工作开展了深入调查,至2021年11月19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2021年3月9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批发部购进了山东夏津鑫之味3.9kg巧焙客蛋糕(生产日期2021-03-05)58.5kg,共15件(单价*元/件,金额*元),其中卖给唐山市*大楼25kg(单价*元/kg,金额*元);剩余33.5kg卖给散户(均价*/kg,金额*元)。2021年5月7日,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鼎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给唐山市*大楼的元气蛋糕进行抽样检测,结论为该批次元气蛋糕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糕、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复印件和《销货清单》。如实记录了当天的进货台账。至2021年10月12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元气蛋糕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元,获利*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未发现元气蛋糕产品,记录了《食品进货台账》的情况。
2.《现场照片》,证明经营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问题元气蛋糕的进销存的详情等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质。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资格。
6.王小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7.王利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其被委托人身份。
8.《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元气蛋糕的进货日期、名称、数量和供货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
9.*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10.*批发部《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11.《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了元气蛋糕通过厂家检验的情况。
12.*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13.*食品厂《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食品经营主体的资格。
14.《*饼业售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元气蛋糕的价格和数量。
15.《证明》,证明天津市*批发部承认销售给当事人元气蛋糕的事实。
16.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CTT2105111546),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元气蛋糕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即不合格的事实。
17.《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购进元气蛋糕数量价格和获利等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已在2021年11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且对所采购的元气蛋糕过氧化值项目超标不知情,未发现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等其他方面损害的事实,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免于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