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1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128号

发布时间: 2021-12-21 11:20:35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女[2021]128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彭海武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香蕉案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罚款48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7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1]128

 

当事人:彭海武。性别:男。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唐山市路南区205国道以西、中心环线以南唐山市天地福农果品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此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香蕉销售活动。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当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自2021年113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1年129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111日开始在唐山市路南区205国道以西、中心环线以南唐山市天地福农果品市场*销售香蕉2021年113日被我局在检查时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无照经营获利*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开始时间是202111日。

4.《库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5.《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香蕉植物检疫合格。

6.*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香蕉农药残留检测合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8.《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获利等情况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1年12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至2021年1217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关于“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当事人无照经营时间近一年,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但规模不大,且尚未造成危害,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罚款48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