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2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2022]1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2]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晨辉照明商行(经营者郭翠兰) |
注册号 | 92130202MA08JPFQ4E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不合格产品7个;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41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4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2]1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晨辉照明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8JPFQ4E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翠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22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邮寄的《检测报告》,具体为:*公司生产的“二开单控(型号规格V1-21 16AX 250V~)”项目不符合GB T16915.1-2014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No.*)。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2年1月4日,我局收到区局质监科转来的*公司《检测报告》后于2022年1月10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扣押,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调查,至2022年1月14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从*公司以4元/个的单价购进二开单控(T9-白色86)30个,抽检的5个按单价6元/个销售,其余都按单价7元/个对外销售,至2022年1月10日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23个(含5个检样),库存7个,货值金额205元,获利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2.《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
3.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监督检查记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抽样情况。
4.EMS流转信息和《*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的事实。
5.*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JD2021-0441《检测报告》,证明所抽检的产品不合格的事实。
6.《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获利64元,货值205元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时间、数量和单价等信息。
8.《星辉照明》销售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单价、数量和金额。
9.*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10.《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厂家的生产资质的情况。
11.《经营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二开单控产品数量价格和获利等情况。
1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
13.郭翠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14.黄阿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其被委托人身份。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1月14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至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没收不合格产品7个;2.没收违法所得64元;3.罚款410元,罚没款合计474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