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2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处罚〔 2022 〕 5 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南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2695871549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解仁义 |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雅马顿”、“顺意”和“玥竹”牌不合格服装共3件(备检样品); 2、没收违法所得154元; 3、处罚款2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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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处罚〔 2022 〕 5 号
当事人: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南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南湖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26958715492 住所(住址): 唐山路南区西电路东侧、永乐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
2021年9月9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3款女装商品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2月7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出《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月21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交由我局办理。至2022年2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经查:2021年9月9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3款女装商品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2月7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出《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至此,当事人将所抽批次女装商品全部售出,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为1389元,获利1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了抽检商品为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4、《合格证》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是以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销售服装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6、《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授权委托***全权处理此案件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于2022年2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关于“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中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雅马顿”、“顺意”和“玥竹”牌不合格服装共3件(备检样品);
2、没收违法所得154元;
3、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违法所得和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网点(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账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2年2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