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2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梁处字〔2022〕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杨泽松 |
注册号 | 130202600393015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杨泽松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销售超期食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 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2.没收①“黄龙”牌酸辣鲜粉条3袋、②“东北大妈”牌朝鲜风味冷面1袋、?“亿宁”牌腌肉料3袋;3.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处罚款500元;销售超期食品处罚款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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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2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7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梁处字〔2022〕7号
当事人:杨泽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02600393015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金恒农贸大世界M-259号
经营者: 杨泽松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2月21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执法人员对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金恒农贸大世界M-259号摊位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销售食品无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摊位上发现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黄龙”牌酸辣鲜粉条3袋(保质期是2021年3月27日)正在销售,执法人员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号:唐南市监强字[2022]2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2-01),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2年2月28日前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立即停止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2022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继续在该摊位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东北大妈”牌朝鲜风味冷面1袋(保质期是2021年11月5日)和“亿宁”牌腌肉料3袋(生产日期是2020年5月21日),执法人员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文号:唐南市监强字[2022]2-01号、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2-02)同时调取了当事人的进销货台帐记录,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3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杨泽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3.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的情况。
4.超期食品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超期食品的事实。
5.销售台帐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金额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2年4月15日告知当事人,截止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 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2.没收①“黄龙”牌酸辣鲜粉条3袋、②“东北大妈”牌朝鲜风味冷面1袋、?“亿宁”牌腌肉料3袋;3.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处罚款500元;销售超期食品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