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2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惠处字〔202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十一造型工作室 |
注册号 | 92130202MA0FYHHB0K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未明码标价从事美发经营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罚款4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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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2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8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惠处字〔2022〕8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十一造型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FYHHB0K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道71号-层
经营者:张海云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25日,接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称商家经营美发没有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道71号-层的唐山市路南十一造型工作室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未发现美发价格标识,经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核实,经营者因疫情原因生意不好做,为了拉动生意,店内搞优惠活动,价格有变动,重新制作的价格表还未打印出来,所以就没有明码标价,本次疫情结束后是从2022年4月22日开始营业的,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张海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3.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2年5月16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明码标价从事美发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明码标价从事美发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罚款4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