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2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2022]12号

发布时间: 2022-07-08 08:58:38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2]12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大松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3022357550259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艳国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920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2]12

当事人:唐山大松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235755025978

住所(住址):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艳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北省*

2022年5月10日,我局接到编号为:11302020020202050334505190的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当事人唐山大松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官网广告中(*)对其产品《P60CH-H新型全自动片剂包装机》宣传“各大药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予查处。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2022512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自2022512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对当事人网站进行检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2623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019日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域名合同国内中文(起始期限:2020年1月9日至2029年1月8日),约定维护其公司网站并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有效期年,费用*(折合320元/年。当事人于2020623日在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宣传其“P60CH-H新型全自动片剂包装机”产品““各大药厂*”内容,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广告的真实性,当事人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2022510日,根据举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费用*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广告的事实。

2.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了案件来源。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间是2020623日。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6.当事人公司网站(*)上“各大药厂*

”的广告截图,证明其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

7.当事人公司网站(*)后台管理界面截图,证明其能自主发布广告的事实。

8中企动力域名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网站服务商签订协议维护网站并提供技术服务的事实。

9.唐山大松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

11.《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支付费用的事实。

1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通过网上银行对公转账的方式支付费用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623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275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罚款192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