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2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惠处字〔2022〕1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杨晓龙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无照经营电动车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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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2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5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惠处字〔2022〕15号
当事人:杨晓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西电路114号
经营者:杨晓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西电路114号
2022年6月20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执法人员对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西电路114号的爱玛电动车经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在店内未发现销售帐目记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2年6月23日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称刚刚开业,没有客源,无营业收入。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28日告知当事人,截止2022年7月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电动车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