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2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惠处字〔2022〕2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鸿嘉大蒸饺饭店 |
注册号 | 92130202MA08LN5625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遵守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罚款3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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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2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20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惠处字〔2022〕20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鸿嘉大蒸饺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8LN5625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114楼F北-19
经营者:赵景环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7月3日我局对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114楼F北-19的唐山市路南鸿嘉大蒸饺饭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饭店用于收纳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垃圾桶)外观布满油渍污垢,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将垃圾桶清洗干净,2022年7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责改情况进行复查,结论为:当事人未予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赵景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3.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2年7月6日告知当事人,截止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案件性质:该饭店应该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干净整洁而未保持的行为,违反了《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封闭、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规定,属于未遵守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该饭店未遵守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据《唐山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项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