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2年7月行政处罚公示[2021]137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1]13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女处罚[2021]1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刘小芬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7.21 |
当事人:刘小芬。
性别: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74年6月27日。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
经营场所:唐山市路南区*。
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7日向我局提出的检察建议书(文号:唐南检行公建[2021]32号)和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文号:(2021)冀0202刑初126号),刘小芬(*经营者),经营场所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建议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人员予以相应处罚。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中段花卉市场对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已停止经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唐山市路南小芬日用品商店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女织寨乡行政服务中心核准注销。
当事人明知*性保健品对人体有害,仍于2020年6月19日,在唐山市路南区*店内以人民币*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鉴定,上述*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刘小芬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11月24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事判决书资料)。刘小芬领取的唐山市路南*商店《营业执照》于2021年12月24日核准注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察建议书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及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经营地址情况。
3.河北省数字市场监管平台机读资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的经营主体已经注销的事实。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7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信息显示7月12日刘小芬本人签收,截止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定性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具有自由裁量的情节。
综上,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