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2年10月份行政处罚公示2022(25)号

发布时间: 2022-10-10 09:45:2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远芳食品厂

注册号

91130202746871187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满秀荣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处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0月8日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唐南 市监 小处罚 202225

当事人:唐山市远芳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746871187G

住所(住址):路南区吉祥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满秀荣

2022年7月29日,我局接到群众的举报信,表明“唐山市远芳食品厂”生产经营的“肉松面包”实际成分没有“肉松”,涉嫌为“标签含有虚假成分的食品”。 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开始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肉松面包”,配料表中可见添加的“猪肉味豆粉松”成份,该添加物的主要成分为豌豆粉、白砂糖、鸡肉、大豆拉丝蛋白、食用植物油等,未见“肉松”配料。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其他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酸奶暖胃包”“南瓜面包”“岩烧乳酪面包”等品种的面包同样存在“商品名”和配料表成份不相一致的问题。其配料真实成份分别是“南瓜味酱” “酸奶味酱”和“乳酪味酱”,而不是真正的南瓜、酸奶和乳酪等。经对当事人2020年至今的相关生产记录的查验,确定当事人一共生产了25个批次上述面包,每个批次是300个,一共是7500个,所有果酱风味面包的每个成本是1元,售价为1.1元,确定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是8250元,产品总成本是7500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生产“酸奶暖胃包”“南瓜面包”“岩烧乳酪面包”的事实。

2、提取的面包实物及包装的照片,证明了产品的名称、规格、执行标准、加工方式和原材料成分等基本情况,也证实了涉案产品不含“肉松” “南瓜”“ 酸奶”和“乳酪”的事实。

3、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面包生产配料(投料)表》证实了每个批次生产情况,并证实当事人一共生产的批次以及产品数量。

4、询问调查笔录对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和经过在卷佐证。

5、《唐山市远芳食品厂关于“夹心面包”产品成本及获利的说明》证明了产品生产和获利情况。

6、《召回公告》和相关召回记录和照片,反映了当事人及时召回相关产品的事实

7、《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8、投资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反映了被调查人阮永海全权代表投资人满秀荣处理有关事宜的授权关系。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 2022年9月10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及时召回问题产品,有较好的纠错和悔改情节,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因而,当事人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