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2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10号

发布时间: 2022-11-15 07:44: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友处字〔2022〕11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刘大年

注册号

92130202MA0FNG114M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未明码标价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月14日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友处字〔2022〕110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02MA0FNG114M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福乐园510楼商业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福乐园510楼商业5号

2022年 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金奥力”牌辅酶Q10软胶囊(保健食品)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1日从天津山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金奥力”牌辅酶Q10软胶囊12盒进价是285元/盒,售价是518元/盒,至查获时止,尚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其货架上销售的“金奥力”牌辅酶Q10软胶囊(保健食品)未明码标价。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没有明码标价的保健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未明码标价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2年11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中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违法所得和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网点(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帐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