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69号

发布时间: 2022-11-15 11:11: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唐南市监处罚〔2022〕6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刘*(唐山市路南昭洋美容美发用品商店经营者)

注册号

92130202MA0A371E2U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 12 元2.处罚款 10000 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115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处罚〔202269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昭洋美容美发用品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02MA0A371E2*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东侧大洪桥54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件号码: 130221*                      

 

2022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移交的化妆品抽检不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BHZ202201343),报告显示迁西县城关赵松染烫工作室销售的CD垂度头皮清爽控油洗发水检验结果不合格,其供货商为唐山市路南昭洋美容美发用品商店。2022年10月21日,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4日到唐山市路南昭洋美容美发用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有工作人员2人,正处于经营状态,当事人承认赵松染烫工作室销售的经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CD垂度头皮清爽控油洗发水是由其供货,经营现场未发现此次抽检的CD垂度头皮清爽控油洗发水,经营者也未能提供该商品的进货票据和厂家资质等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存。2022年10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11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昭洋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于20185月2日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经营范围理发美容电器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20224月30日,当事人从广州兴发广场购进CD垂度头皮清爽控油洗发水共计6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流向,2022年5月4日,6瓶洗发水全部销售给迁西县城关赵松染烫工作室该洗发水的购进价格为36/瓶,销售价格为38元/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28元,违法所得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明此次抽检的CD垂度头皮清爽控油洗发水检验出禁用原料,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 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的公民身份合法有效。                             

4.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此次抽检的不合格洗发水进货来源、销售流向、销售价格以及利润情况等。

5. 执法人员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当事人处于经营状态。     

6. 广州市伊芙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以前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销售出库单证明此次抽检的CD垂度头皮清爽控油洗发水销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同日签收,截至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

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故依据《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 HEBMPA-C-3-002 从轻处罚项中“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2.2 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12 元,并处罚款 10000 元,罚没款共计10012元(人民币:壹万零壹拾贰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