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2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友处字〔2022〕12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苏瑞 |
注册号 | 92130202MA0C2B7J92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1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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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友处字〔2022〕123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苏记饼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永乐园标准化菜市场临街店面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9月16日我局以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为由,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事实。
4、拍摄的照片证明了现场检查的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2年11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2年12月1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违章行为。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 (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