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2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3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文处罚〔2022〕133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林肖轴承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0MA0A43B81C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申猛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HRB”轴承6套(型号32217),“HRB”轴承20套(型号6308-2RZ),“HRB”轴承4套(型号7008AC/DBBP5);2、处10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6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文处罚〔 2022 〕133号
当事人:唐山林肖轴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林肖轴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
住所(住址):路南区达后街1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申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路南区达后街16号一层
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执法人员肖东影、张立生,接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达后街16号一层正在销售标有“HRB”的轴承是侵权产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有“HRB”轴承6套(型号32217),“HRB”轴承20套(型号6308-2RZ),“HRB”轴承4套(型号7008AC/DBBP5)。经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非其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现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唐南市监文强决字【2022】08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肖东影、张立生二人承办,至2022年11月28日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此案事实已查清。
2020年12月份当事人在保定哈尔滨轴承华北销售处购进的“HRB”轴承,每套以20元共购进“HRB”轴承6套(型号32217),每套以9元共购进“HRB”轴承20套(型号6308-2RZ),每套以6元共购进“HRB”轴承4套(型号7008AC/DBBP5),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自进货之日起,当事人在其店内分别以每套22元销售型号32217“HRB”轴承,以每套10元销售型号6308-2RZ“HRB”轴承,以每套8元销售型号7008AC/DBBP5“HRB”轴承。2022年10月28日接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标有“HRB”的轴承是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有涉嫌侵犯“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HRB”轴承6套(型号32217),“HRB”轴承20套(型号6308-2RZ),“HRB”轴承4套(型号7008AC/DBBP5)。至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未进行销售,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法经营额为3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数量、时间、来源、进销货价格及经营“HRB”轴承的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雄安坤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请求书、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河北雄安坤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河北雄安坤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李文朋的授权委托书、打假工作人员李文朋身份证复印件、“HRB”(注册号:第135996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证明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是上述商标的所有权人并具备协助此次调查的权力。
5、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
6、销售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于2022年11月28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适用于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档次;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且商品数量较少,社会影响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公民守法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HRB”轴承6套(型号32217),“HRB”轴承20套(型号6308-2RZ),“HRB”轴承4套(型号7008AC/DBBP5);
2、处1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