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2022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文处罚〔2022〕132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荷花大嘉福超市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2MA0FC2LL7Y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立民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益万家“阿道夫”香氛香水柔护洗衣液3瓶和益万家“阿道夫”香氛除菌除螨香水柔护洗衣液17袋; 2、处5000元罚款。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6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文处罚〔 2022 〕132号
当事人:唐山荷花大嘉福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荷花大嘉福超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2MA0FC2LL7Y
住所(住址):路南区胜利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立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路南区胜利路64号
2022年11月17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北分局执法人员肖东影、张立生,接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64号正在销售标有“阿道夫”的洗衣液是侵权产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有“阿道夫”香氛香水柔护洗衣液3瓶和“阿道夫”香氛除菌除螨香水柔护洗衣液17袋。经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鉴定非其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现场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唐南市监文强决字【2022】09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肖东影、张立生二人承办,至2022年11月28日对此案进行调查取证,此案事实已查清。
2022年10月份,当事人从厂家肃宁县益万家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分别以每瓶8元购进“阿道夫”香氛香水柔护洗衣液12瓶,以3.5元购进“阿道夫”香氛除菌除螨香水柔护洗衣液32袋。自进货日起,当事人在其店内以每瓶14.6元销售“阿道夫”香氛香水柔护洗衣液,以每袋7.5元销售家“阿道夫”香氛除菌除螨香水柔护洗衣液。2022年11月17日接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标有“阿道夫”洗衣液是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共有涉嫌侵犯“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道夫”香氛香水柔护洗衣液3瓶和“阿道夫”香氛除菌除螨香水柔护洗衣液17袋。至我局查获时止共销售侵权“阿道夫”香氛香水柔护洗衣液9瓶和“阿道夫”香氛除菌除螨香水柔护洗衣液15袋,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法经营额为41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时间、来源、数量、价格及经营益万家“阿道夫”洗衣液的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唐山荷华大嘉福超市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赵冬一和刘涛具备协助此次调查的权力。
5、广州德谷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合作关系证明、商标持有人陈殿松身份证复印件、“阿道夫”(注册号:第8457568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证明复印件;商标授权书复印件,投诉书、授权委托书;打假工作人员周子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具备协助此次调查的权力。
6、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
7、销售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8、肃宁县益万家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收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进货来源和进货数量。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经营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于2022年11月28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适用于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档次;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且商品数量较少,社会影响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公民守法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益万家“阿道夫”香氛香水柔护洗衣液3瓶和益万家“阿道夫”香氛除菌除螨香水柔护洗衣液17袋;
2、处5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2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