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山分局2023年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 市监 处罚 〔 2023〕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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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利国炊具商店(孙国利) |
注册号 | 91130202MA086DDPXA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3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8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路南 市监 处罚 〔 2023〕 1 号
唐山市路南利国炊具商店,经营场所是路南区复兴路6号(冀东旧货市场内),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孙国利,经营范围是炊具、灶具、家具、家用电器日用杂品批发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86DDPXA。
2022年12月31日,我局接到TXZJ/JD20221028235号《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深圳市立鼎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探测器”不合格,涉嫌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开始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已无此产品销售。
经查:2022年10月初,当事人自“深圳市立鼎丰科技有限公司”,以每个25元的价格,购进6个该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探测器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2022年10月19日,我局依据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精神组织抽检,2022年12月31日收到该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日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表示不要求复检,所有产品均未销售。当事人按照生产方的要求,已将标识不全的产品邮寄回厂家予以改正。确定货值金额为1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标称“深圳市立鼎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探测器的事实。
2、《检验报告》证实了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探测器不合格,涉嫌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对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数量、货值金额等在卷佐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于 2023年1月11日告知了当事人。截止法定期限,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关于“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