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3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16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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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亮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2MA0E6YN52L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费宏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发布虚假房产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2.处罚款2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16 号
当事人:杨程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亮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2MA0E6YN52L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第401楼14单元光明南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费宏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第401楼14单元光明南路338号
2023年1月13日,我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和“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称:被诉方唐山亮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平台发布虚假房产信息,侵害投诉人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执法人员到唐山亮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核实并电话联系投诉人了解情况,经调查询问,投诉人在2023年1月10日用微信与唐山亮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杨程达(以下简称当事人)联系,告知坐落在路北区公园大道的房产已出售,让当事人在其公司平台上删除该条房产信息,当事人自述,负责销售该房产已有一年半的时间了,因对前期服务付出无果而不满,于2023年1月11日,修改了房产信息内容,加上了“家中有人随时敲门看房,房价下调二万元”的字样,在未经投诉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重新上架了投诉人的房产信息,发布的房产信息涉及虚假宣传,2023年2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下架虚假房产信息,当事人已履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法人费宏亮和当事人杨程达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房产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发布虚假房产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3年3月2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房产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和(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的规定。
综上,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处罚款20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