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行政处罚决定书路南市监处罚〔2023〕 5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 5号
当事人: 唐山胜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00672056787P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范庄村唐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润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范庄村唐柏路东侧
2023年2月 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举报唐山胜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公司官网上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依照举报对该公司使用的官方网站进行了浏览核对,发现了该主页中标写的“专利技术”,未按广告法规定标注专利号及种类,随即我分局对该广告中所提到的专利有效期限进行了核实,发现该公司持有的“平面钢筋桁架焊接设备”的专利状态已经失效,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该专利需要按年度缴费,因当事人漏缴导致该专利超出有效期,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持有该专利的资质。
3.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持有该专利的资质。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身份。
5.涉及该问题的公司网站页面截图证明网站中存在标写“专利技术”这一广告语。
6.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官方网站未按广告法规定标注专利号及种类的事实。
7.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令委托人代理其接受调查,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8.当事人持有的“平面钢筋桁架焊接设备”专利失效的网页截图,证明该专利状态已经失效。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用作广告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3年2 月 2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3年 3月 7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发现问题之后及时删除广告中的违法表述,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建议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使用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建设银行网点(户名:唐山市路南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3001625608059001888,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三年 三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