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3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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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玖能电气设备经销处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GD34KXM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秋秋 |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范围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1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 3月 9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玖能电气设备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GD34KXM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秋秋
身份证号码:***
2023年2月10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唐山市路南区***陈秋秋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五金产品、建材、电线电缆、仪器仪表、服装鞋帽、电气设备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前变更经营范围。
2023年2月20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唐山市路南区***陈秋秋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变更经营范围仍在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月3日起,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至查获时止,尚未获利。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的时间是2023年1月3日。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秋秋为自然人的身份。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年3月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E6%B3%95%E5%AE%9A%E5%8F%98%E6%9B%B4/22314538?fromModule=lemma_inlink">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变更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经营活动,影响范围较小,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