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3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惠罚〔2023〕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唐山市路南兴泰里老樊豆腐脑店 |
注册号 | 92130202MA0EW3H781 | ||
单位 | 名称 | 王甲来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15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惠罚〔2023〕7号
当事人:王甲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兴泰里老樊豆腐脑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EW3H781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112楼F西-22号 经营者:王甲来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2月27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执法人员对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112楼F西-22号的唐山市路南兴泰里老樊豆腐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叠放在操作台上,餐具内存有水渍,消毒柜未正常使用,也未对使用的餐具采取其他消毒措施,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要求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规定的要求执行,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王甲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2. 《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范围及主体资格。
3. 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和餐具未使用消毒设施消毒,随意摆放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使用未清洗消毒餐具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3月7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清洗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清洗消毒餐具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的规定。
综上,我局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
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唐
山复兴路支行;帐号:1300*****1888,到期不缴纳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