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3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144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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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日兴五金经销处 | |
注册号 | 92130202MA089ML58F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甘会棉 |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 3月 21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2〕144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日兴五金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089ML58F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甘会棉
身份证号码:***
2022年10月27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唐山市路南区***甘会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HRB”轴承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日,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HRB”轴承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经该公司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HRB”轴承为假冒“HRB”轴承,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务清单)。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9月23日起,开始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至查获时止,获利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的相关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的时间是2020年9月23日及销售情况;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甘会棉为自然人的身份;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经营活动的事实;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6、“HRB”商标注册证证明“HRB”商标持有人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变更为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7、“HRB”商标注册证证明“HRB”商标在合法的有效期内;
8、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HRB”轴承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经营活动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经营活动,影响范围较小,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RB”轴承3444套;
2、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