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3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1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唐南市监惠罚〔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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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3MA0A0N535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永哈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 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验光仪和焦度计; 2. 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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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3月20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惠罚〔2023〕10号
当事人:孙永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A0N5357 住所(住址) :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308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哈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兴泰里308楼的唐山市蔡司眼镜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正在使用的用于配镜的验光仪和焦度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不能出示有效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
营范围。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3.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4.未按规定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照片复印件,证明未按规
定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的种类。
5.检定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日期和有效期已超期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3月10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当事人违法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已超出检验有效期将近一年的时间,同时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一般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验光仪和焦度计;
2.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
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唐
山复兴路支行;账号:1300*****1888,到期不缴纳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