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友谊分局2023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2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华龙科技分公司 | |
注册号 | 91130200935959006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庆全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18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10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南市监友处字[2023] 28 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华龙科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200935959006X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庆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3月2日,我局接到编号为:1130202002023030114897010的唐山市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人称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华龙科技分公司在其企业官网广告中***宣传“高新技术企业”,但在高新企业名单查询不到,该宣传为虚假广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发布虚假广告处理。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日对该案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并于2023年3月8日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立案。自2023年3月8日起,办案人员通过采取现场检查,电脑截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调查笔录的方式进行调查,至2023年3月30日止,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日与**签订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官方网站并提供服务,合同有效期六个月,费用600元。于2023年11月份在官方网站***公司简介里宣传“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华龙科技分公司是集研发、生产、技术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内容,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查询不到当事人,当事人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当事人属于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2023年3月8日,根据举报被我局查获。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费用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了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广告的事实;
3.当事人官网***上公司简介截图,证明其发布广告的具体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间是2022年11月;
5.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主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没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7.《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负责人的身份;
8.《电子商务外包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开发网站提供服务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8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户名: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帐号:13001625608059001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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