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3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2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2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百惠兆丰超市 | |
注册号 | 92130202MAOD2OUMO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宝勇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经营预包装食品使用不合格标签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食品“神珠田园牌”松花鸭皮蛋20盒; 2.没收违法所得96.6元; 3.处罚款59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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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27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百惠兆丰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02MA************* 住所(住址) :唐山市路南区光明南路增246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 孙宝勇
身份证件号码: ****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3年3
月28日,我局收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
投诉人反应,2023年3月22日在兆丰超市惠民园店购买了4
枚装的神珠田园牌松花蛋,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是用白纸
单独粘贴在包装上的,根据投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
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光明南路增246号底商的唐山市路南百惠
兆丰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在经营场所禽蛋类专柜上摆放有“神
珠田园牌”松花鸭皮蛋,原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松花
鸭皮蛋;净含量:200克;保质期:180天;配料:鲜鸭蛋、
水、食用盐、茶叶、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营养成分等内
容,其预包装食品采取加贴不干胶方式覆盖原标签,加贴的
标签内容是:合格证、生产日期2023年03月16日。执法人
员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涉案食品“神珠田园牌”
松花鸭皮蛋20盒。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18日从供货方唐山顶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神珠田园牌”松花鸭皮蛋48盒,进货价格7.35元/盒,销售价10.80元/盒,截止到我局查获止已售出28盒,共计获利96.6元,货值金额51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2.孙宝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3. 2023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预包装食品使用不合格标签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预包装食品使用不合格标签的时间、地点、价格、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5.进销货台账证明进销货的时间、数量、进货价、销售价等情况。
6.供货方《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的经营资质的事实。
7.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场所和涉嫌经营预包装食品使用不合格标签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使用不合格标签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在2023年4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到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预包装食品使用不合格标签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神珠田园牌”松花鸭皮蛋20盒;
2.没收违法所得96.6元;
3.处罚款59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
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帐号:1300***********888,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