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3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8号

发布时间: 2023-05-06 16:08:27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路南市监处罚〔2023〕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唐山市路南淘特超市

注册号

92130202MA7M6UGR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徐海艳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1. 没收违法所得834元;

2. 没收标签不合格亮赢开胃山楂系列饮料283箱;

3. 处罚款3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5月6日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8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淘特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7M6UGR7B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海艳

身份证号码:***

2023年2月28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唐山市路南区***的唐山市路南淘特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亮赢开胃山楂系列饮料)。涉案商品已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务清单)。

经查,当事人自2023120日从***购进该商品共700箱,进货价为8.5元/箱,销售价为10.5元/箱,货值金额7350元。至查获时止,共计售出417箱,销售金额为4378.5元,剩余283箱暂未售出,获利834元。当事人所销售的亮赢开胃山楂系列饮料商品标签包装装潢正面及背面标示为:开胃野山楂,并配有大量山楂图形。标签侧面标示:亮赢山楂系列饮料,注册商标:亮赢,品名:亮赢开胃,配料表:水、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柠檬酸、DL-苹果酸、柠檬酸钠、抗坏血酸、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蔗糖素、安赛蜜、山梨酸钾、柠檬黄、诱惑红]食用香精,产品类型:果味型饮料。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2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均属于食品标签范畴。3.4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者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当事人销售的亮赢开胃山楂系列饮料商品的包装正面用文字突出标示为开胃野山楂,并配有大量山楂图形,在商品的侧面标签标示为山楂系列饮料字样。该商品标签通过图形、文字内容以及同一内容反复出现等形式突出“山楂”二字,使消费者更加关注“山楂”二字,直观上形成该商品添加了山楂的概念,属于“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直接或者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的行为。且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的“开胃野山楂”字体和周围山楂图形的颜色、排列顺序、包装装潢与福建胜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国际分类32类第37042953号核定使用项目的“开卫野山楂”注册商标近似,其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读音、字体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近似标志,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2、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所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库存情况。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亮赢开胃山楂系列饮料商品的来源、进货情况以及商品标签上对山楂突出表示且该商品配料表并未添加标签所强调的山楂的事实。

4、商品照片、包装前后标签证明了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商品外观及其商品标签上对山楂突出表示且该商品配料表并未添加标签所强调的山楂的事实。

5、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照片、包装(开胃野山楂)证明了该商品侵犯开卫野山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开卫野山楂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其商标在有效期内。

7、当事人提供的该商品相关资质证明了当事人不知道该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8、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徐海艳为自然人的身份。

9、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10、当事人的《预包装食品备案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经营食品的资格。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且该商品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4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56,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属于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行为。其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34元;没收标签不合格亮赢开胃山楂系列饮料283箱;处罚款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过程中,索取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明和“亮盈”商标证明等文件,不知道所售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且能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亮赢开胃山楂系列饮料。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834元;

2. 没收标签不合格亮赢开胃山楂系列饮料283箱;

3. 处罚款3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