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道分局2023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5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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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唐山市路南云采智能眼镜店 | |
注册号 | 92130202MA7B7NNR8A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辉 |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22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50号
当事人:唐山市路南云采智能眼镜店(刘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路南云采智能眼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02MA7B7NNR8A 住所(住址) :唐山市路南区金岸红堡4号楼3单元3号 负责人:刘辉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坐落在唐山市路南区金岸红堡4号楼3单元3号的唐山市路南云采智能眼镜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有工作人员2名,该眼镜店正处于经营状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正在使用的用于配镜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检定证书,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留存并责令其停止使用验光配镜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当日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直至2023年5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2. 当事人刘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3. 经营场所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4. 未按规定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照片复印件,证明未按规
定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的种类及计量器具的生产日期。
5. 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强制检验的计量器具检定报告及超期未检定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5月11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诉,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用于配镜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已经超过检定期限一年之久,至我局查获止一直在使用,无法证明计量器具的精准度,势必造成配镜的示值误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唐山市路南区财政局;开户行:建设银行唐山复兴路支行;账号:13001********18888,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