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3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梁家屯路分局2023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40号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40号
当事人: 唐山弘新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唐山弘新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200MA07WYPJ5C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新国
身份证号码: ***
2023年4月17日我局收到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群众举报称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光明南路南湖金地L组组团综合办公楼的唐山弘新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官网上发布违法广告,要求查处。经核查,当事人在其官网WWW.tshongxin.cn上发布医疗广告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在其官网上的“典型案例”栏目内有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内容,2023年5月5日经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份开始在官网WWW.tshongxin.cn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联系电话等。在当事人官网“典型案例”栏目内有利用患者“吴**”的名义作证明的内容,当事人与中企动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门户云(全网相应式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显示服务协议价款29620元,服务年限为6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官网平台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事实。
2、当事人的官网WWW.tshongxin.cn网站页面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在其官网平台上发布违法广告的内容事实。
3、李新国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自然人身份。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机构具有合法的医疗执业资格的事实。
6、对李新国《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其官网平台上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7、《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8、《门户云(全网相应式门户)产品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其官网平台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时间及网站建设服务费用的事实。
9、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在2023年5月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年5月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官网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官网上“典型案例”栏目内发布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一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属于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当事人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元。当事人在其官网上利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