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2023年5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4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路南市监处罚〔20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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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韩立果 |
注册号 | |||
单位 | 名称 |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 26日 |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南市监处罚〔2023〕49号
当事人:韩立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立果
身份证号码:***
2023年5月12日,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女织寨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唐山市路南区***韩立果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五金销售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1日起,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五金销售经营活动,至查获时止,获利10000元。未采取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五金销售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五金销售经营活动的时间是2023年3月1日。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韩立果为自然人的身份。
4、《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五金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五金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截至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属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五金销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五金销售经营活动,影响范围较小,并在事后已经停止经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市场监督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法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